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主观: 对于轻微程度的骨折,看守所是会对其进行拘留的;若骨折的伤情比较严重则不应收监,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治疗。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