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专用牌照额度自启用之日起满3年。 2.二手车受让人与购买新车消费者必须具备同样的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3.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须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经本市相关部门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向二手车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凭确认凭证和相关材料可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二手车受让人将无法取得免费专用牌照。 法律依据: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变更。 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