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 |
释义 | 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2.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3.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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