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有哪些? |
释义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主要包括了两个:一个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个是合同侵权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所以,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和加工承揽方所在地。 律师建议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对加工质量、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交货方式等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二、承揽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首先有约定的,按照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因为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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