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就可以去继承。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如何计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对于宣告失踪起算时间的确定首先是要离开最后居住地;其次是失去音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这两项制度不存在交叉甚至冲突的问题,在符合各自适用条件的情况下,这两个制度可以单独适用。 二、失踪多久可以宣告死亡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要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找到失踪人员,法院可以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