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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释义
    厦门农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1、乡镇一级卫生院起付线为150元,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报销90%;
    2、县一级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报销85%;
    3、市一级二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报销80%;
    4、市一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700元,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报销75%。
    农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如下: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农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标准如下:
    1、设立普通门诊诊治起付线: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5元/人次;
    (2)村级定点医疗机构3元/人次;
    2、一般诊疗费”定额报销“
    (1)其中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10元/人次,报销8元,农民自付2元;
    (2)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为6元/人次,报销5元,农民自付1元;
    农村医保住院报销材料如下:
    1、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银行账号复印件(或在县内金融机构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下同);
    3、住院医药费发票原件
    4、详细费用清单
    5、出院记录。
    农村医保门诊报销材料如下:
    1、二代身份证及慢性病证复印件
    2、银行账号复印件(或在县内金融机构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下同)
    3、门诊发票原件
    4、医药费用清单
    5、大额门诊报销需提供相关疾病的门诊病历。
    综上所述,住院报销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实行分段补偿,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补偿比例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分段补偿,分为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三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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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