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刑事及民事 诉讼 中的 证据 使用,不属于《 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与《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种类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测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 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