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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界定
释义
    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决不能混为一谈。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阐法释理,形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共识,坚决防止将非法集资犯罪等同于民间借贷,坚决防止非法集资活动蔓延发展。
    一、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类型,由于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五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该解释对非法集资罪的概念进行了充分的界定,同时明确其行为方式,以及各个罪名的适用,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融资的界限逐渐清晰起来。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多样,具有很高的欺骗性,犯罪分子经常依托合法的注册公司、企业,打着相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的幌子,不仅广大的人民群众难以识别,即便是办案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上也容易产生意见的分歧。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目的正是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鼓励、引导和支持合法融资。
    那么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呢?从《解释》的角度上说,非法集资主要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非法性。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区别于从前的“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突出了非法集资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社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方面,由于对国家经济、金融、政治的影响更为重大,因此监管更严格,不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构成犯罪,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的也构成犯罪。
    第三、公开性。公开性是与社会性相辅相成的。应当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公开性”是相对的,对于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具有公开性,而不是指面向所有的社会公众。
    第四、利诱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诱惑受害人的特点,许诺回报、理财、投资等等。
    掌握了这四个特征基本上就可以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此外,考虑到现行金融体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同时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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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