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针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其优先受偿权顺序如下: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那么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如果一个抵押权登记了,一个抵押权没有登记,那么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抵押权都没有进行登记的,那么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