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名称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
释义 | 已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构成侵权。企业名称冲突需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判断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故意、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才能确定是否侵犯企业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护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法律分析 别人公司名字和直接的商标一样也不属于侵权,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我国实行的是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度,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均有核准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力,但并没有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检索系统,且受到汉字使用的组合上的局限性,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在不同行政区划注册,引起冲突。因企业名称冲突引发的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因此只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通过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才能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认定是否侵犯了企业名称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结语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享有的一项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至第九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已经核准注册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并不构成侵权。尽管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注册引发的冲突,但只有当事人主观上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可能使公众误解时,才能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认定是否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因此,在处理企业名称冲突引发的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判断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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