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产生纠纷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若当事人无法协商或不愿进行协商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6.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7.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