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哪些留置权什么时候会消灭 |
释义 | 实现方式: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消灭: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一、留置担保的特点有哪些 留置担保的特点有: 1、留置担保,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双方约定; 2、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动产与主合同有关,即必须是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留置物。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可以取得建设工程留置权吗 建设工程留置权不能适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其仅适用于动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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