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2张一寸免冠近照。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