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姓名不对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吗 |
释义 |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起诉人或者被告人的名字不对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可以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起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起诉状的书写要求民事起诉状书写要求: 1、首部应依次写明。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 (2)事实与理由。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 3、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件除写明起诉状副本份外,提交证据的,还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最后由起诉人签名盖章,写明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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