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到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出卖人在确定试用期后,应当向买受人发出通知。买受人不想购买,来不及退货的,应当在出卖人确定的时间内发出拒绝购买的通知。试用期是一个时间段,其长度对当事人的利益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