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1、验收仓储物; 2、出具仓单和入库单等凭证; 3、保管仓储物; 4、告知权利人仓储物的重大变化情况; 5、同意权利人检查或提取仓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