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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指定鉴定程序
释义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二、司法鉴定机构分类
    司法鉴定具体分为: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能够做司法鉴定的机构,可以到司法部网站或当地司法厅(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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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