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 2、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实际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按照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