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二)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三)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建筑合同签订日期是否可在开工日期之后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须提供续保保函。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