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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工程建设行业中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建
释义
    【招标】在我国工程建设行业中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建议 2008年12月15日,杭州地铁重大安全事故的事实证明:低价中标就是造成这次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严重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事后,最低价中标法便成为了众矢之的,要求全面废除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最低价中标法在国际上的成功运用和显著优势,表明其先进性是不容忽视的。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渐与国际接轨,推行低价中标,符合市场竞争的发展规律,是我国建筑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问题,就将其一棍子打死,反而,我们应该深刻反思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找出问题的症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造就适合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生存的环境,让其在建设工程中发挥作用。基于此,要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创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低价中标法应用模式,必须尽快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在立法上,明确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损失巨大,后果相当严重。基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尚未成熟,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将会导致如前所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市场的逐步完善,积累了许多成熟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经验之后,可以在立法上进一步调整和扩大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 从法律上,尽快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 1、完善建筑法规,加强监管,建立信用体系,形成行业自律。创造违法必究、必惩的法治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作用。 2、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并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机制。 3、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2000年开始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从目前建筑市场的质量现状看效果不是十分明显,要从根本上杜绝质量问题,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给工程项目经理套上紧箍咒,才更具有约束力,低价中标的工程质量才有保证。 5、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利用标底控制低价中标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与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抬高中标价。通过低价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也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6、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7、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用定量化定额系列替代现在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8、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建筑业市场形成稳定、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 我国,目前存在的假招标、串标陪标、围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难辞其咎。因此,建筑业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引导和规范市场,对违反市场秩序、破坏有序竞争的市场主体进行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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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