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权益包括哪些 |
释义 |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对于民事权益争议纠纷解决途径要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事项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有关民事争议纠纷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追究对有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一、物权有哪些具体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八)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民法典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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