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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假工资计算方法概述
释义
    上海市女职工的产假分为必须享受的假和可以请的假。必须享受的假包括产前检查和产前工间休息。可以请的假有产前假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情况而定。单位应批准其请产前假,但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部分由单位发放。
    法律分析
    产假期间,女职工通常不会从单位领取工资,而是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根据女职工生育的时间长短,可以获得不同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贴。如果女职工的从业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那么她的生育生活津贴将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并乘以本人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如果女职工的从业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那么她的生育生活津贴将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乘以本人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
    另外,根据《<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一、产假的分类是怎么样的?
    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结语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根据女职工生育的时间长短,可以获得不同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贴。如果女职工的从业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那么她的生育生活津贴将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并乘以本人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如果女职工的从业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那么她的生育生活津贴将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乘以本人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另外,如果女职工的从业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但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且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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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