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证有易,证无难,一向如此。就像你证明自己有一个手机很容易,怎么证明你没手机?讲正经的,要知道一个人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尽职调查是挺麻烦的。如果已经有了判决文书,法院的执行系统是可以直接对接人民银行系统的,可以看到这个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信息,但是也仅此而已。支付宝、微信钱包、各种理财平台,甚至他可以转换成现金或者其他黄金之类的通货,还有可能做了境外的信托,简直难以穷尽。公司股东可以在工商系统查询,但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买的股票又很难查了。还有像房子、土地等虽然可以在相关部门查询,但是保不住他挂在别人名下,对吧。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