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维修资金是什么 1、 房屋维修资金包括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以及房屋本体的维修基金。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是用于物业共用的部分,还有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等项目,不能够挪用。 2、专用基金是实行钱随着房子走的原则,房屋如果转让了,那么账号中的余额也会随着移,给房屋的新产权所有人。 3、 房屋主要承重的部分有基础,内外的承重墙体,还有屋顶和楼板等。公共部分指的是门厅和走廊通道,以及户外的墙面等等。公共设施设备则是指房屋以及相关的配套区域内,由业主们共同拥有并使用的电梯,还有水管道、消防设施、车库、绿地等其他共同设施设备。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法是什么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办理前,需求运用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物业管理 公司根据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运用主张;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有关业主提出运用主张; 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规模内专有有些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经过运用主张; 物业管理公司或许有关业主安排施行运用计划; 物业管理公司或许有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请求列支; 建造主管部门审阅赞同后,向专户办理银行宣布划转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告诉; 专户办理银即将所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三、维修基金的管理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后,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管理主体和模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如果要使用维修资金首先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或者由有关业主提出运用主张。再向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审批,最后就由专户办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修理单位。 法律客观: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举例而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单幢房屋的共用部分,其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由该幢业主决定。涉及房屋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做出的决定相抵触;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等等。我国法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专存。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不得挪做它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有更明确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另外,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和净收益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这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代为保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维修资金的获利,都是属于业主所有,应当作为对物业维修养护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