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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维修资金用完了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财政部、建设部2007第165号令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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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