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癌症低保报销比例 |
释义 | 低收入人群、老年居民和残疾人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住院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比例根据医院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恶性肿瘤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等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低保人员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也有特殊规定。低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门诊或药房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低保人员住院费用的个人负担由本人现金支付。 法律分析 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按比例负担。具体标准如下: 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住院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费用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按照医院级别,支付比例分别为55%(三级)、60%(二级)、65%(一级)。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如果在异地治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 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起付标准(针对人群: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低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按医院等级不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低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门诊或药房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00元。低保人员住院就医,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针对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医保统筹基金将按比例支付他们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中的医疗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和费用金额而定。同时,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费用,将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对于低保人员,他们在住院和门诊中的费用也有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请注意,在医保定点门诊或药房发生的费用中,低保人员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以上是对相关支付规定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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