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和解以后能不能反悔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调解协议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情形的,协议各方均可要求撤消或变更协议,即可以反悔。但反悔一方的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之诉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一、可以反悔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调解失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两种情形,一种是调解未达成协议,另一种则是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这两种情形分别对应了两类案件,一类是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另一类是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一般案件,此类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调解书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又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规定并无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认调解书签收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否则,必须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而调解协议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利益权衡而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前所述,除了法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即具有等同调解书的强制力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发生的法律效力特指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本案中,原告易某某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调解书签收以前,提出变更调解协议内容,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该调解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法院应当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被告不同意变更的应及时判决。反之,经审查不符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的,法院应及时送达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交通事故是一次性处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愿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且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加盖公章。并且调解协议中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队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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