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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跟企业借款分录
释义
    公司可以向法人或股东借款,借款收据可以作为原始凭证作帐,分录为:借:现金,贷:其他应付款。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采用借款的方式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股权份额抽逃出资如何处理?
    股权份额抽逃出资需要承担起一定的法律的责任和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行政责任
    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需缴纳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权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在此情况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抽逃出资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因此,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资金的,已经构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故公司有权起诉抽逃资金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
    (3)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也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具体来说,
    第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二,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应当明确,由于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违法行为,其他股东通常并无过错,加之,《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主要适用于股东虚假出资之情形,因此在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清偿时,不应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但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时,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公司借款属于吸收资金罪吗
    公司借款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时属于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构成是: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或公司;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客体是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行为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隐名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个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之间,他是怎么样划分这个责任呢。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力,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收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执行,这时双方关系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他们的责任是怎么样处理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在显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因为受到最低注册资本情形至公司未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则为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及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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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