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如何衡量立功表现? |
释义 | 立功表现能够在我国刑法中起到减轻、从轻处罚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立功表现。然而,立功行为必须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而非其亲友。同时,立功的线索和材料必须具有实际作用,且来源合法。刑事律师可以主张犯罪分子的立功情节,但具体处罚还需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分析 一、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并且经证实的,法院可以依据案情情况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相关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如何认定立功行为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我们发现有的刑事律师在为犯罪分子辩护的过程中,主张犯罪分子有立功情节,以此争取对其从宽处罚。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了解到,认定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区分不同的情况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然,即使有立功也不是必须要从宽处罚,这要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结语 立功表现在刑法中被视为一种减轻处罚的因素。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都可以被认定为立功表现。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案情情况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然而,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而非他人代为行事。此外,立功行为的认定也需要具体犯罪事实的指明以及提供的线索或协助行为对案件的实际作用。因此,在刑事辩护中主张犯罪分子有立功情节,可以争取对其从宽处罚,但具体判断仍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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