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破产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处理,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组和破产清算。破产案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式。《中国企业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公平清理债务,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破产程序在破产法设立的重组、和解和破产清算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两者之间,双方都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1、债务人可以选择适用重组程序、和解程序或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选择适用重组程序或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可以在破产宣告前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投资者可以申请重组。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破产宣告前,资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不足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资产法规定的,债务人也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和解程序进入破产。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丧失偿付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