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3000元贿赂的方法 |
释义 | 贿赂罪的完善必要性:非物质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用刑法来抑制其发展。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隐蔽性使其不易证明,需要将其纳入刑法范围以便调查和收集证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加大,贿赂犯罪形式和特点不断变化,传统贿赂罪的内涵已无法涵盖今天的贿赂形式。因此,扩大贿赂罪的内容是适应当前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 法律分析 一、收贿赂3000元怎么处理 1、3000元的贿赂不足以立案,但为此会受到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贿赂罪完善必要性 1、非物质性贿赂犯罪必须用刑法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在某些情况下,财物达不到的目的,性贿赂往往可以达到。性贿赂手段隐蔽,不留痕迹,导致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要超过财物贿赂。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现实的破环,是一种明显、严重的蔑视社会秩序的行为。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刑法的迟钝和无为的反映。 2、由于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隐蔽、不易证明性,普通的调查手段(纪检、监察的调查方法)已无能为力。将其提升为犯罪从而可以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就能够较为容易的突破案件。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它手段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所以必须用刑法来加以调整。 3、扩大贿赂罪内容是我国形势发展所需。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必然会出现各种新的形式新的特点。这说明贿赂的内容外延及其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精神生活的改变而改变并日益扩大,这种需求以多样性和层次不断变化性,也决定了贿赂内容手段方法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以往那种以权与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等所取代,传统的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上已无法涵盖今天贿赂犯罪的众多形式,贿赂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适应当今惩治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 结语 贿赂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的处理需要考虑到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对于3000元的贿赂,虽然不足以立案,但仍会受到行政处罚。然而,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其隐蔽性和持续性使其成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完善贿赂罪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通过将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可以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收集证据,更有效地打击这一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加大,贿赂犯罪形式不断变化,扩大贿赂罪的内容是适应时代需求的必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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