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行政诉讼证据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审查行政诉讼证据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事上: 首先是举证一方,提出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事项说明。 接着是质证一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质证。 接着是法官,对证据上的问题向原被告发问。 刑事上: 检方负责举证证明有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提交有罪证据。 被告方不用证明。只是质证就好,有反正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提交。 非法证据排除: 检方徐正明证据合法 被告主张非法证据排除的,应当提供线索和初步证明。 法院在庭审前应当先行排除,庭审中发现的可以质证排除。 证据的审核认定 1、证据审核认定的含义及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 ⑴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⑵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⑶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2、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⑵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⑺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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