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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法试题中有名词解释吗?
释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27条司法解释释义是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27条司法解释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其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的规定。与第二十六条一样,在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中止复议的理由等记录在案,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的第17条二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二款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上述法条中所说的“五日”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是指工作日,如果五日内行政复议机关未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行政机关未提出书面申请材料问题的视为放弃,则自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起起算程序时间。行政复议要在60日内做出相关决定,遇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30日。
    有关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解释以及内容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解释和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释义】本条是对侵犯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法律救济程序的规定。
    行政复议有司法解释吗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条件中有哪些具体内容?
    对被申请人的执行采取的措施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罚款。
    3.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强制划拨。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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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0: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