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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因公外出未按时归岗,用人单位有无补偿制度?
释义
    辞退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企业应制定健全的考勤和离职管理制度;严重违纪的员工可以被辞退,但需通知工会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书;员工离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协商解除、即时辞职、预告辞退和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因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或刑事责任追究而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并非所有辞退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即时辞退的,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作为企业来讲应该有比较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及离职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制定民主、经培训或公示告知),该员工在未向公司请假及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不来上班就应当算旷工,连续旷工几天构成严重违纪的,是可以辞退的。
    故只要收集其严重违纪的证据,予以辞退就可,但应通知工会,并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通过邮寄挂号信及电邮的方式发送到其居住地地址(一般应聘登记表上都会要求填写,可以注明,该地址为其本人的正常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人资部,因本人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即时辞职(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三、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即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四、用人单位裁员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终止未能续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和离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并在员工未请假或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时,有权辞退员工。然而,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仍需通知工会,并通过邮寄挂号信和电邮等方式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发送至员工居住地地址。对于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他们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如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即时辞职、用人单位预告辞退或用人单位裁员等情况。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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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