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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处罚主体是指
释义
    一、被处罚主体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扣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从理论上讲,被处罚主体就是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营业执照既是工商资格证明,又是民事主体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成立必须经过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登记,而在司法及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生产经营组织没有经过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登记,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哪一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又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呢?
    这些问题,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经过登记为标准,来确定适格的原告,即能独立提起行政诉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据此,笔者也以“是否经过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以下简称“登记”)为标准来讨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经登记情况下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没有经过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哪一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均无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习惯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9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对没有经过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被处罚主体即是直接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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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