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的主体的种类有三类,第一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写入中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利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第三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进行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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