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定情形下,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兼得。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工伤可以与人身损害赔偿兼得,但工伤不再赔偿医疗部分;并非第三人侵权的,不可兼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一、工伤保险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区别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工伤职工申请待遇审批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百资料: (1)工伤认定(鉴定)结论。 (2)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 (3)工伤职工的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 (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处方。 (5)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工伤职工因度伤情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专科或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