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10)善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