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随时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同时也有法定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