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欠条不成立? |
释义 | 欠条具有下列情形的,欠条不成立:一方发出订立欠条的要约,另一方拒绝的;当事人均未在欠条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或者一方当事人也未履行欠条中的主要义务的等。 一、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不同 (一)先讲一下借条、欠条的相互关系。 借条、欠条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权利人都可以拿着欠条或者借条当作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借条、欠条的相同之处,但是我们不能把借条等同于欠条。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欠条则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这也是为什么人民把借条与欠条混淆等同的重要原因。 (二)讲一下借条与欠条的不同之处。 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小概念。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举个例子就可以很容易的搞明白两者到底有什么不同。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应当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是基于什么原因形成的(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欠款的诉讼请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由来并最终使得法官采信欠条上所记录的内容。 (三)事实的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者简介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单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欠款)。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要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重的多。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的,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要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在举证责任上借条更易于举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易于得到法院的认可。 二、别人欠我的钱欠条怎么写,才能有法律保护 欠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签名同时应按手印,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为了减少争议的出现,写欠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欠条上的信息要完备,减少修改的可能。 2、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时,完整保存转账记录,在欠条中也表述清楚。 3、借款人落款处最好按指印,增加借款人的唯一性。 4、要使用明确的词语;避免出现“可能”“大概”。 5、欠条要双方各执一份,避免一方丢失或者随意修改。 三、一方没盖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不一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方未盖章的合同不成立,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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