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生的身体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是侮辱学生的人格,如果学生遇到此情况可以向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老师的行为,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老师做出处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