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后公司是能没有理由开除吗 |
释义 | 怀孕后公司不能没有理由开除。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4)公司裁员。 一、请问劳动合同期限内辞退员工应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辞退员工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员工有过错辞退员工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因经济裁员辞退劳动者的。 三、用人单位因具有以下情形辞退劳动者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是否有n+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不一定是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 “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1”,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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