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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人身保险有其自身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10年乃至人的一生。
    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二、人身险和寿险的区别有哪些
    1、属性不同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2)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
    2、涵盖险种不同
    人身保险所包含的险种大致有三种,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涵盖的险种也有三种,即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
    3、保障范围不同
    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这三类人寿保险的保障范围具体如下:
    (1)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2)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三大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分别如下:
    (1)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病风险为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因伤、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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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