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分割是否需要公证 |
释义 | 一、财产分割是否需要公证 1、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准夫妻或夫妻对婚前、婚后各自财产、共同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种协议,通常包括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等。正常情况下,只要该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经签署就属于有效合法的协议,无须另行公证。 2、但是,当事人也可以自愿选择将该协议进行公证,以加强其法律效力和震慑力,防止一方事后反悔,并以受到欺诈、胁迫等为由主张撤销协议。因此,法律并无强制规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经过公证程序才能生效。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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