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 |
释义 | 当一个财产被抵押给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时,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按照已登记抵押权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2)已登记抵押权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若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则拍卖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应按以下规定清偿:(1)已登记抵押权的,应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2)已登记抵押权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