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分别清偿债务。如果离婚时还未清偿,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应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规定清偿顺序。如果是夫妻一方在感情上的承诺或过于信任等原因为对方借款确立担保责任,则需依据债权人与欠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分别清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偿还其个人债务应当使用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其他家庭事务所承担的必要支出,应当以家庭财产为限先行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财产问题。夫妻协商的重要原则是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离婚人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取得自己的劳动收入而实施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依然以那个方的个人财产优先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