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支票追索权的期限是6个月。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支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如果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自被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行使追索权。如果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支票追索权构成: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付款人见支票后,支票真实有效的,就要无条件付款。支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对于持票人、被追索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追索权的行使,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