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除非该子女未成年,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我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无条件抚养的义务,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进入大学的子女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都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九年义务教育以上的高等教育相当于一种智力投资,该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本人,依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应为自己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付出,因此对于读大学及以上学历产生的费用并不是父母应当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以及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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