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免税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