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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工50周岁能否认定为工伤
释义
    超过50岁的女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雇佣超过60岁男性或超过50岁女性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工伤认定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从事日常工作、科学试验、接触职业有害因素、意外伤害等情况。退休后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仍可享受工伤认定。劳动者或其亲属需提供证据并向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一、超出50周岁的女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第五百八十六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二、工伤认定应符合什么条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符合这些规定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总之,满足以上条件后,劳动者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有义务向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
    一般男女劳动者在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其实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日后也可以在家休息养老。不过,有的人即使到了退休年龄,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可能还会继续工作劳动,而法律方面也没有禁止退休之后继续参加劳动。不过此时的劳动者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但这并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
    结语
    根据国务院第五百八十六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50周岁的女工并未受到法律禁止。只要这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职务工作中受伤时,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工伤认定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从事与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等。劳动者或其亲属需要向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提供证据来申请工伤认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仍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退休并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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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28:11